您好,欢迎访问本站博客!登录后台查看权限
  • 如果您觉得本站非常有看点,那么赶紧使用Ctrl+D 收藏吧
  • 网站所有资源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广东高院确认,微信公众号不具备垄断地位

CF排位号 admin 2025-11-07 17:06 3 次浏览 0个评论
网站分享代码

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涉及多个互联网新兴产业,涵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价排名、数据抓取、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保护等内容。其中,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腾讯垄断一案引起较大关注。

原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封禁原告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26个微信公众号。原告认为,这些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公司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腾讯禁止原告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此外,原告认为腾讯垄断的是“移动互联网的即时通信和社交平台服务市场”。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因此,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原告的身份不是普通微信用户,而是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相关的商品市场,应该是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_微信公众号商城源代码免费_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案例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不能等同于微信产品,不具备被告所诉的垄断地位

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能够满足原告产品宣传、推广主要需求的渠道如自办网站、微博、视频平台如优酷、搜索引擎服务平台、社交网站如QQ空间等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的情况下,原告亦未能依据法律要求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编辑 施尚景)